文化部網路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


  依據《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49號),文化部製定《網路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 甲方為網路遊戲營運企業,乙方為網路遊戲用戶。

1. 帳號註冊
  1.1 乙方承諾以其真實身分註冊成為甲方的用戶,並保證所提供的個人身分資料資訊真實、完整、有效,依據法律規定和必備條款約定對所 提供的資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 乙方以其真實身分註冊成為甲方使用者後,需要修改所提供的個人身分資料資訊的,甲方應及時、有效地為其提供該服務。

2. 使用者帳號使用與保管
  2.1 根據必備條款的約定,甲方有權審查乙方註冊所提供的身份資訊是否真實、有效,並應積極地採取技術與管理等合理措施保障用戶帳號 的安全、有效;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其帳號及密碼,並正確、安全地使用其帳號及密碼。 任何一方未盡上述義務導致帳號密碼遺失、帳號被盜等情形而給乙方和他人的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2 乙方對登入後所持帳號產生的行為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
  2.3 乙方發現其帳號或密碼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異常的情況的,應及時根據甲方公佈的處理方式通知甲方,並有權通知甲方採取 措施暫停該帳號的登入和使用。
  2.4 甲方根據乙方的通知採取措施暫停乙方帳號的登入和使用的,甲方應要求乙方提供並核實與其註冊身分資訊一致的個人有效身分資訊。
    2.4.1 甲方核實乙方所提供的個人有效身份資訊與所註冊的身份資訊一致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暫停乙方帳號的登入和使用 。
    2.4.2 甲方違反2.4.1款項的約定,未及時採取措施暫停乙方帳號的登入與使用,因此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4.3 乙方沒有提供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乙方提供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與所註冊的身份資訊不一致的,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上述 請求。
  2.5 乙方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向甲方提供與所註冊的身份資訊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資訊時,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帳號註冊人證明、原始 註冊資訊等必要的協助和支持,並根據需要向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提供相關證據資訊資料。

3. 服務的中止與終止
  3.1 乙方有發布違法資訊、嚴重違反社會公德、以及其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甲方應立即終止對乙方提供服務。
  3.2 乙方在接受甲方服務時實施不正當行為的,甲方有權終止對乙方提供服務。 此不正當行為的具體情形應在本協議中有明確約定或屬於甲方事先明確告知的應被終止服務的禁止性行為,否則,甲方不得終止對乙方提供服務。
  3.3 乙方提供虛假註冊身份信息,或實施違反本協議的行為,甲方有權中止對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甲方採取中止措施應通知乙方並告知 中止期間,中止期間應是合理的,中止期間屆滿甲方應及時恢復對乙方的服務。
  3.4 甲方依本條約定中止或終止對乙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的,甲方應負舉證責任。

4. 使用者資訊保護
  4.1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與其個人身分有關的資訊資料時,應事先以明確而易見的方式向乙方公開其隱私權保護政策和個人資訊利用政策,並 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乙方的個人資訊資料的安全。
  4.2 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公開或共享乙方註冊資料中的姓名、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家庭住址等個人身份信息 ,但下列情況除外:
    4.2.1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授權甲方揭露的;
    4.2.2 有關法律要求甲方揭露的;
    4.2.3 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基於法定程序要求甲方提供的;
    4.2.4 甲方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向乙方提起訴訟或仲裁時;
    4.2.5 應乙方監護人的合法要求而提供乙方個人識別資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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